
【名词解释】定向生
“定向生”的含义是指“定向就业招生”。这种定向就业的招生形式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这是国家为了解决艰苦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国防、军工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人才“分不去、留不住”的困难而专门制订的一项招生与就业相结合的特殊招生政策。其目的是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这些地区或行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由用人单位和有关高校签订就业协议,经批准列入当年的招生计划。
它的真实含义是定向就业招生,而不是指定在某个省招生或者指定招收某个学生。也就是说定向生指的是毕业以后必须到指定的地区或者行业就业,而不是很多人理解的那种所谓的定向招生或者是“点招”。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定向生的含义,特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进行说明。比如甘肃省某单位急需野外勘探专业的人才,但是由于条件艰苦,很多人不愿意到这个单位就业。为了鼓励毕业生到这个单位就业,保证该单位的工作能够正常进行和延续,该单位委托中国××大学为其招收10名定向生。该大学同意后会将该定向生计划报教育部,经审批备案后,在当年就可以招收10名定向生,这10名定向生录取时最低可以降低20分录取,同时可以免交学杂费并可以获得奖学金。毕业以后,这10名定向生则必须到该单位就业,一般期限为6年,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定向生。
由于近年来定向生招生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教育部在2005年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自2005年起一般不再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对口支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省、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如确因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要,拟招收少量定向就业生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我部核准后,方可编列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的1%。”也就是说,从2005年开始,地方高校基本停止招收定向生。
【报考咨询】定向生招生疑难问题解答
1.定向生招生是怎样进行的?
答:普通高校把招生来源地区和毕业生就业适当结合起来,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列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被录取为定向生。
目前,定向生主要有国防定向生和普通定向生。考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招生以个人定向志愿为准,考生不再与定向单位联系,不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即视为愿意到定向单位就业,定向单位只与委托培养高校签订协议即可。定向志愿只能填涂在相应批次的第一志愿。
大部分定向生可免交学杂费,并根据学习和表现情况享受定向奖学金。学习成绩优异的,经定向单位同意也可以读研究生。定向生毕业后必须到定向地区或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含见习期1年),服务期满后允许流动;拒绝去定向地区或定向单位工作的,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增减费。如学生原定向单位或地区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将由分配部门按非定向国家任务招生安排就业。
高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要求高校对定向就业招生的宣传工作做到详细、明确,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定向就业协议签订等有关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录取时,教育部要求各有关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须安排在非定向就业招生同一批次,同时向有关高等学校投档。若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如生源仍不充足,应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2.国家安排定向就业招生的目的是什么?
答:国家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一些艰苦地区、行业和军工等高层次人才需求问题,由用人单位和有关高校签订就业协议,经批准列入当年的招生计划。其特点主要是定向就业,而不是定向招生。
3.定向生录取时最多可以降多少分录取?
答:定向就业招生可以在该校调档线下20分以内、当批录取分数线上录取。这句话怎么理解呢,比如重点大学中国××大学在考生所在省调档线是590分,考生所在省重点线是560分,而报考该大学定向生的考生高考分数是570分,按照正常情况,该考生分数虽然高出本省重点线560分10分(即当批录取分数线上),却没有达到该大学的调档线,是不能被录取到这所大学的。由于他报考的是定向生,可以比该校调档线低20录取,他就可以被录取到这所大学。
4.定向生的特点是什么?
答:“定向生”的特点主要是定向就业,而不是定向招生。招生必须面向全省,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学生毕业后直接到定向的用人单位就业。
5.定向生招生计划如何对外公布?
答:各高校的定向招生计划会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外公布,考生直接就可以查询到。并且所有招生计划均在省招生部门的监督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自行招生的权力。
6.针对定向生招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是如何进行规范的?
答:针对近年来定向招生存在的问题,教育部对定向就业招生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如过去定向到单位、行业的计划,一直局限于定向就业单位、行业的职工子女考生;定向到艰苦地区的计划,其生源则局限于该地区的考生。前者导致非定向单位和行业的考生千方百计要挤进定向单位、行业的定向考生名单,由此引发假证明材料、乱收费等违章违规行为;后者则导致一些发达地区的考生千方百计到边远地区违章报考。为此,教育部将定向招生的生源范围调整为面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考生。
对于定向生在录取中的降分办法,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国家规定定向生的收费标准与其他新生应是同一标准,由学生直接向录取院校缴纳。任何“中介机构”不应向考生收取各种费用,也不应存在由“中介机构”收取考生费用再转交有关高校的现象。有的定向就业单位向考生承诺,定向录取后,其录取通知书由定向就业单位发给考生,这也是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任何考生被录取后,其录取通知书不应交给考生以外的其他个人,也不应交给任何单位,包括定向单位。如果出现高校将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交给被录取新生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的现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章违纪。是必须坚决打击的“中介”招生。
7.交“定向费”就能上大学吗?
答:定向生是国家为解决一些特殊行业和地区用人需要而安排的照顾性招生政策,本来是挺好的一件事情,由于定向就业招生可以在该校调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分数线上录取,如今被一些招生骗子钻了空子。他们利用“定向”招生可以降分录取的政策,欺骗家长说只要交够数万元的“定向费”,即使分数很差也能上大学。为此,教育部特别强调,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高校和用人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向就业招生政策,不准额外向考生收费,毕业后必须为考生安排工作。
8.高校可以自行指定行业或者单位招收定向生吗?
答:关于这个问题,教育部在2005年3月4日下发的教学〔2005〕4号文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严格高校定向就业招生管理。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向就业招生的相关录取政策。高等学校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某一局部地区的生源招收定向就业生。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定向就业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9.定向生在校期间的待遇及毕业后的就业有何规定?
答:定向招生计划是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一部分,所以定向生除与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享受同样的待遇外,还可免交学杂费,并根据学习和表现情况享受定向奖学金。学习成绩优异的,经定向单位同意也可以读研究生。
定向生毕业后必须到定向地区或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含见习期1年),服务期满后允许流动;拒绝去定向地区或定向单位工作的,须退还所得人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增减费。如学生原定向单位或地区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将由分配部门按非定向国家任务招生安排就业。
【招生政策】一、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
(1998年11月24日发布,至今沿用)
(98)教学字013号
为了保证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为此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定向范围
第一条 国家教委、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可面向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九省区,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定向。
第二条 国家教委所属学校除第一条规定范围外,还可面向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国防军工、解放军等部门中个别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定向。
第三条 农业、林业、能源、地质、气象、建材、测绘、轻工、司法、国防军工系统所属的某些学校,可分别按隶属关系面向农场、牧场、生产建设兵团、林区、林场、矿区、油田、野外地质队、水电施工基地、远洋捕捞生产船队、海水淡水养殖场、气象台站、盐场、劳动劳教场所,以及国防军工三线等地区定向;农业、林业院校应注意为农村培养农村中学专业技术课师资。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学校可面向教育基础比较薄弱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山区、边远地区的县以及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定向;中央部门所属学校为地处上述地区的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培养人才可实行定向。
第二章 定向计划编制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
(一)各有关部门、地区根据本部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参照历年毕业生分配名额,分别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提出分学校、分专业的定向需要计划;
(二)学校参照定向部门、地区的需要,编制分部门、地区的定向招生来源建议计划,其比例不超过年度国家任务招生总数的5%;学校在各省(区)定向招生数(含为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定向数)不得超过在该省(区)招生名额的50%。学校分专业定向计划报国家教委备案。
(三)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定向部门、地区的需要,综合平衡学校编制的定向招生来源建议计划,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一并下达执行。
第六条 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一)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定向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总数的5%。
(二)中央部门分学校定向招生来源建议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下达;分专业定向招生来源计划,由主管部门下达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培养规划和定向地区、行业的需要,确定适当比例,制订定向计划。本科学校定向比例不宜过大。
第八条 定向生可以安排在定向分配地区招收,也可以在生源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招收,毕业后到定向地区工作。
第三章 招 生
第九条 定向计划是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一部分,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切实保证新生质量。
第十条 填报志愿
(一)各中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应动员考生报考定向招生的志愿,立志建设家乡,建设边疆,到艰苦地方建功立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公布高等学校在本地区招收定向生人数、专业、定向招生及就业的地区等。
(三)选报定向志愿的考生,应填写《定向生志愿表》(一式四份),由考生及其家长签字,县、市招生办公室盖章,放入考生档案。被学校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在《定向生志愿表》上盖章。交考生报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一份,定向就业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分配部门一份,学生及所在学校各存一份。
《定向生志愿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订。
第十一条 录取
(一)高等学校应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录取定向生,并在录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区或部门。
(二)高等学校录取定向生,一般与非定向生执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在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如果不能完成定向招生来源计划,可在该院校录取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择优录取;如仍不能完成计划,学校可以将计划调往考生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招生,或在原地区招收非定向生。
第四章 在校期间的待遇
第十二条 定向生免缴学杂费。
第十三条 定向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待遇外,还根据学习成绩和表现享受定向奖学金。
定向奖学金由接受定向生的地区或部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定向计划确定的名额设立。
定向奖学金的发放标准和办法由接收定向生的部门、地区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2号文件的精神及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87)教计字139号文件的规定拟订。
第五章 定向生在校管理及就业政策
第十四条 定向生在校期间的管理,按原教育部(83)教学字001号文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定向生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报考研究生。毕业后仍回原定向地区或部门就业。
第十六条 招生时没有完成定向招生计划的学校,可在新生中征求志愿,为申请定向奖学金的学生补办定向手续。
第十七条 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即: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负责向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推荐,毕业生选报志愿,用人单位考核录用。
如定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方式就业。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培养费。
定向生的服务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年(含见习期1年),服务期满,允许其流动。
第六章 职 责 分 工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中央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会同毕业生工作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地区所属学校定向计划;向国家教委和有关高等学校提出定向招生生源建议计划;落实并制定定向奖学金发放办法。
第十九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按定向招生计划负责组织报名、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委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应配合高等学校做好定向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定期了解定向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加强同定向生的联系,制定必要的政策,鼓励吸引他们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部门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要充分考虑各校、各专业特点,把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安排到能发挥其专长的岗位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度招生起施行。
【招生政策】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多年来,普通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从全国统考中招收部分定向就业生,对支持国家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和满足艰苦地区、行业的人才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管理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招收定向就业生的高校范围和数量。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我部备案后,方可面向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定向就业生,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自2005年起一般不再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对口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省、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如确因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要,拟招收少量定向就业生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我部核准后,方可编列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的1%。
二、生源范围。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应面向生源所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
三、定向就业招生协议。高等学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应按我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备案。
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四、宣传工作。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定向就业招生的宣传工作,要做到详细、明确,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定向就业协议签订等有关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五、录取要求。录取时,各有关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须安排在非定向就业招生同一批次、同时向有关高等学校投档。若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如生源仍不充足,应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六、严肃纪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高等学校,将追究有关校领导的责任,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定向就业招生学校资格,并予以通报;对违规工作人员,将予以行政处分;对通过弄虚作假、降低要求或其他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参考资料】一、山东科技大学煤炭定向生2007年具体的招生政策
煤炭是我国的重要能源,约占能源消费的70%左右。近几年,我国煤炭工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煤炭产量约居世界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的煤炭大国。随着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煤炭企业人才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急需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
为解决煤炭企业人才短缺的这个矛盾,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开始,山东科技大学对煤矿主体专业的部分学生实行单独招生,定向就业。2007年山东科技大学计划招收是600人,招生的专业是采矿工程、安全工程、地质工程、测绘工程、土建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7个专业。所谓单独招生,就是单独设立户头,单独划定分数线,按招生计划单独录取。所谓定向就业就是在山东省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就业。
特别提醒考生及家长注意这么三点。第一点,在这个实行单独招生,定向就业的部分煤矿主体专业的学生,学费是全部减免的。也就是说,学生是免费上学。培养成本由山东省财政和煤炭企业共同来负担。第二点,就业是有保障的。学生毕业后,可以在山东省煤炭企业就业。这对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考生来说,既解决了经济困难的问题,同时还解决了就业的问题。第三,我国国有煤矿煤炭企业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已经非常高,安全检测的水平也已经非常高。国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式也非常好。各位家长以及考生在媒体上,特别是在电视上看到的或者听到的煤矿安全事故,绝大多数都是非法开采的小煤矿,国有煤矿的安全是有保障的。也请各位考生和考生的家长不要有太多的顾虑。就是将来就业的时候,也基本上是在一些国有的大型煤矿企业就业。
【参考资料】二、陕西:定向生拒签协议高校不予录取
新华网:2007年07月06日
陕西省招生办表示,根据2007年有关招生政策,高等院校对于无故拒签定向就业协议的定向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考生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前与高等院校及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无故拒签定向就业协议的,高校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填报定向西藏自治区就业的考生,除填报志愿卡外,还需填写定向西藏就业考生申请书,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定向就业单位、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高校定向招生。高校及定向单位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